出入易迷你倉

條款及細則

出入易迷你倉借用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由出入易迷你倉國際有限公司 (“借出人”)與被許可人(其姓名及聯絡資料列於 [單位儲存許可協議書(下稱“許可協議”)](“借用人”)。

1. 借用人可於網上預留迷你倉單位,該單位可免費保留24小時,惟每位借用人只可在一星期内登記預留迷你倉一次,多於這上限的迷你倉則不能作免費預留。

2. 如借用人在預留了迷你倉的24小時內不辦理借用手續及支付相關按金和借用費,借出人不保證該預留之迷你倉單位可供借用人借用,借出人有權把上述迷你倉單位租借予他人使用。

3. 借用迷你倉前,借用人須簽署許可協議,而許可協議之借用内容和條款及細則即時生效。

4. 借用費以月費為標準計算單位,可按月繳付或一次過預繳數月借用費。借用人須於許可協議生效前至少繳付一個月借用費和按金,按金金額為相當於迷你倉當月正價兩個月的借用費(下稱“儲物按金”)。

5. 所有許可協議一經簽署確認及/或完成付款手續後,借用人不得單方面取消許可協議。不論該迷你倉是否已使用或其他任何原因,除按金以外,所有已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

6. 受限於本條款及細則,無利息之儲物按金在許可協議終止日起計十五個工作天內退還給借用人。如借用人在借用迷你倉期間對內外結構產生損毀或交還時未能將其回復原狀,借用人須承擔維修費用及對借出人作相關賠償,而賠償金額將在儲物按金中扣除。如賠償金額大於儲物按金之總額,借用人需向借出人繳付差額。借用人違反本許可協議之任何條款均被視為違約,而借出人有權把儲物按金沒收(作為賠償)、追討賠償差額及其他有關賠償。

7. 如借出人有提供預繳借用費優惠,借用人必須遵照有關優惠條款,並在借用迷你倉前付清指定借用期限的全部費用,才能獲取該優惠。

8. 如借出人有推廣活動,借用人必須憑正本及具借出人印鍳的推廣券獲取相關借用優惠。借出人有權拒絕非正本及/或無借出人印鍳的優惠券。

9. 借出人有權調整借用費而毋須作任何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借用人保留最終決定權。

10. 如借用人在許可協議到期後想繼續使用迷你倉,借用人需通知借出人,待借出人確認及接納後,借用人必須向借出人繳交有關借用費和儲物按金。

11. 如借出人未能在繳費到期日或以前得到借用人所提出之意向,且未能在繳費到期日或以前繳付借用迷你倉的月費,借用人須額外繳付HK$200罰款。如逾期一個月仍未繳付,須額外繳付HK$400罰款。如逾期超過60天仍未繳付(累計 – 逾期月加隨後的一個月),須繳付HK$600罰款。此外,借出人有權即時終止許可協議,並保留立即收回該迷你倉之權利及從儲物按金中自動扣除其欠付之借用費(費用將按當月最新有效價格收取)。如借用人拖欠借用費超過三十天,借出人在不須借用人的同意,或授權下收回迷你倉,並處理迷你倉内一切物品,包括棄置,銷毀或出售該物品等,而毋須事先通知借用人。上述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及開支將由借用人承擔。

12. 借用迷你倉不包括免費保險。所有迷你倉内儲存物品之保險均須由借用人自行購買。借用人不應存放貴重物品於迷你倉內。借用人所借用之迷你倉內的物品有任何損失或損壞,不論是否因借出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迷你倉借用人的任何行為、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借出人一概不負責。如發生意外(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災、盜竊及身體受傷或任何其他原因),借用人或其訪客、其僱員、或代理人須自行負責,借用人同意借出人無須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此負責或作出任何賠償。

13. 借用人借用迷你倉會免費獲借用一張出入用的智能卡(每位登記人獲免費借用一張智能卡),鎖頭連四條鎖匙則可向借出人借用,惟該智能卡及鎖頭連四條鎖匙(如借用)須於許可協議終止時交還予借出人。如借用人需要多於一張智能卡或多於一個鎖頭,必須自行向借出人支付HK$60(每張智能卡/每個鎖頭計)以借用多於一張智能卡或多於一個鎖頭。如借用人在借用迷你倉期間派其僱員,或代理人把物品搬進/搬出迷你倉,借用人必須對智能卡及鎖頭和鎖匙的使用負全責。如智能卡及/或鎖匙未能於許可協議終止時交還予借出人,借用人須對遺失智能卡及/或鎖頭和鎖匙向借出人作出賠償,有關金額爲HK$60(以每張遺失的智能卡或每條遺失的鎖匙或鎖頭計)。 

14. 如借用人遺失鎖匙,須自行找尋相關專業開鎖人士。當中開鎖服務的收費須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如開鎖期間對迷你倉產生任何損毀,借用人要為此負責,並在儲物按金裏扣除借出人所承擔之維修費用。

15. 如遺失智能卡或鎖匙,借用人有責任立即聯絡和通知借出人,並繳付HK$60(以每張遺失的智能卡或每個遺失的鎖頭或每條遺失的鎖匙計)借用新的智能卡或鎖頭,此借用費將不獲退還。

16. 本許可協議對借用人不構成租約,亦不賦予借用人任何租貸權利。借出人和借用人雙方並不構成業主及租户關係。

17. 借用人如要終止許可協議,必須在其預期交還迷你倉前不少於十四天以書面形式(包括書信、傳真、電郵或短訊)或電話通知借出人,及須填妥、簽署及交回「終止借用迷你倉服務表格」予借出人,才可終止協議。如借用人致電借出人作出通知時,借出人電話未能接通,借用人須再次致電或發電郵到info@innoutstorage.com作出通知。任何通知必須訂明終止許可協議日期,並以借出人實際收到及確認方可被視為有效。如借用人仍按原訂日期搬出迷你倉,而又不足14天通知期,借出人有權於儲物按金中就借用人不足之通知期扣除代通知金(按每日借用費用計算)。

18. 如借用人於協議終止日前提早退倉,所預繳的費用皆不獲退還。

19. 若借用人違反本協議內任何條款,借出人有權要求借用人就有關違約事項作出補救。如在借出人發出通知向借用人要求補救後的七天內,借用人並沒有就該違約事項作出借出人滿意的補救,借出人有權即時終止許可協議,及沒收借用人已繳付之借用費及按金作賠償。借用人也須向借出人就其違約及延遲交還有關迷你倉而引致借出人所蒙受之損失及費用作出賠償。

20. 如借用人決定退還借用之迷你倉,在許可協議終止當天或之前,借用人必須將儲存物品移離迷你倉,並回復該迷你倉原有之整潔整齊狀況,並於辦公時間内處理退倉手續(包括交還所有智能卡及迷你倉之鎖頭和鎖匙交回借出人)。

21. 如借用人在許可協議終止後沒有把其全部物品移離,借用人須繳付HK$300清理費用,以及在毋須通知借用人下全權決定。

(i) 把儲物按金逐天根據當時正價借用費按比例扣除,及

(ii) 視未移離物品為棄置,在不須得到借用人同意下,把該些物品移離迷你倉到別處並收取所產生的費用。由許可協議終止日起計7日內,如果借用人仍未能把該些物品移走,借出人有權處理該批物品而無需另行通知,如將其出售、銷毀或以其他方式將其處置,出售所得之收益由借出人所得。如出售所得之金額不足以支付該等費用,借出人保留向借出人追討差額及因追討所產生的有關費用之權利。

22. 借用人如轉用相同或不同呎吋迷你倉,須受限於下列事項:

a) 原迷你倉之儲物按金將按本條款及細則的第 4 條作出相關處理,借用人須為新借用之迷你倉(下稱“新倉”)另付儲物按金。

b) 由於借用人所轉用的迷你倉之呎吋或/及借用費與原迷你倉或有所不同,一旦借用人向借出人提出轉倉要求,原有協議書將即時終止,並按照新倉重新訂立之協議書調整借用費及按金的費用。

c) 借用人若已為原迷你倉預繳借用費,該筆款項扣除已使用的月份借用費總數後,餘額將全數轉移到新訂立的協議書,以支付新倉的借用費及按金。若該餘額:

(i) 不足以支付新訂立的協議書上列明的借用費及按金,借用人須補回差額。 

(ii) 用以支付新訂立的協議書上列明的借用費及按金後仍有餘數,該餘數將不獲退還。借用人可用該餘數作延長協議有效期,並補回當中相關差額,延長協議有效期不得超過由當月起計14個月。

d) 如借用人在已繳付原迷你倉當月的借用費後搬離迷你倉,當月的借用費將不獲退還。

e) 借用人其物品搬進新倉當日將成為新倉的每月借用費繳費日,故借用人須於其物品搬進新倉前付清當月月費。

f) 借用人於原迷你倉現有的協議有效期內提出轉倉要求,已使用之月份的借用費如已享用借用費優惠,須補回該借用費優惠和標準月費中間之全數差額。

23. 借用人的責任 – 借用人必須遵守下列條款及條件:

23.1 必須保持迷你倉原有結構和定明的倉庫面積,並在使用時保持原有之狀況。

23.2 保證迷你倉內存放的物品是借用人所擁有的,並且不會存放第三方人士的物品。

23.3 遵守與迷你倉有關的指示和規定。

23.4 因違反本許可協議而導致的所有損失、申索、要求、行動、程序、賠償、費用或其他責任,借用人須向借出人作出補償,並使借出人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23.5 在迷你倉內不得存放或保存下列任何項目:

a. 食物或任何易變壞的物品;

b. 動物及任何其他生物;

c. 化學品,輻射品或任何生物劑;

d. 槍械,彈藥,及任何武器;

e. 具爆炸性,可燃性,或易燃性的物品如油漆,汽油,石油,煤油,燃料,硝酸鉀,火藥,及洗滌溶劑等等可引致爆炸或可燃燒之物品或液體;

f. 有毒廢料,腐蝕性物品,石棉,及其他危險物品;

g. 可發出聲音、異味、煙霧或具有液體易滲漏的物品及物料;

h. 非法或非法取得的物品或物料,危險藥物或任何非法貨品;

i. 壓縮氣體;

j. 任何受法律管制儲存的違法物、有害品或危險品。

23.6 借用人使用借出人之手推車及鋁梯,e必須在完成進倉或退倉後即時退還,不退還者按價賠償。

23.7 迷你倉結構如有任何損壞或損毁,借用人必須作出相關賠償。

23.8 不得使用迷你倉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及行爲,否則借用人必須負上相關法律責任,借出人也有權因此終止許可協議。 

23.9 不得使用迷你倉作任何住宿用途。

23.10 在借出人管有範圍内嚴禁吸烟

23.11 借用人不得使用任何公共空間放置其任何物品。在任何情況下,置放於共用空間或儲存空間外面而無人看守的任何項目,借出人可全權酌情決定立即出售、處置、棄置或移走,借用人需承擔全部開支及責任。

24. 倉儲設施提供衡温衡濕設備,借出人將盡力(但並無責任)保持設備運作正常無誤。如有機械故障,借出人將盡能力搶修並恢復機械正常運作。機械暫停運作期間所造成的不便,借用人不得向借出人索償。

25. 借用人,或其訪客,或其僱員,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間接使他人受到損傷或招致財物損失,借用人必須負責所有相關損失及賠償。如有第三方向借出人索償,借用人必須向借出人賠償因該事件而引致之損失和責任。

26. 借用人需於許可協議之生效日前付清許可協議內的全數借用費金額。借用人如未能在雙方簽署的許可協議生效日前付清預繳借用費,借出人有權透過法律向借用人追討所有借用費及有權即時終止許可協議。

27. 借用人及其訪客、僱員、或代理人之違紀行為或疏忽,均被視為借用人之違紀行為或疏忽。

28. 在下列情況下,借用人及/或其僱員、代理人、或工程人員同意借出人有權即時進入借用人所借用的迷你倉進行檢查,而毋須事先通知借用人:

(1) 迷你倉發出異味、漏水或怪聲;

(2) 消防署、警方、海關、電力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門要求,或法院命令,需對迷你倉進行檢查;或

(3) 借出人認為情況危急,有必要即時作出此等行動。

29. 在任何情況之下,借出人有權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包括以書信、傳真或電郵)借用人終止許可協議借用人必須將該迷你倉回復原狀交還給借出人。該迷你倉若有任何損壞,借出人有權在儲物按金中扣除相關的賠償費用。

30. 不可抗力 – 如果因任何天災、暴亂、罷工、或關閉工場地,貿易爭議或勞貿糾紛、意外、廠房或機械停止運作、火災、水災,難於取得工人、材料或運輸、電力故障,或其借出人不能控制的和妨礙借出人向借用人提供許可和使用場所和(或)迷你倉的情況,防止、阻止或延誤借出人履行本協議,直接或間接導致借用人受到任何損失或損害,借出人對此概不負責。 

31. 如借出人提供推廣優惠,借用人須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方可享有優惠,同時受限於下列事項: 

(a) 推廣優惠只適用於有關推廣活動之指定對象。除特別列明外,每名客戶只可使用每個推廣優惠一次。

(b) 如借用人須預繳指定數量之月費方可享有推廣優惠,借用人必須於使用迷你倉服務前付清該推廣活動之指定預繳金額。

(c) 所有優惠只適用於指定推廣期內,逾期作廢。

(d) 所有優惠不可轉售或轉讓予他人,亦不可兌換現金或退款。

(e) 所有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同時使用,並受有關條款及細則約束。

(f) 借出人對任何優惠作任何更改或取消,將不設另行通知。

(g) 借出人有權對其提供之任何優惠作出任何修訂,有關的一切金額將以最終發票及許可協議所訂明的為準。

(h) 如有任何爭議,借出人保留最終決定權。

32. 若借用人因借出人提供的推廣活動而預繳了未來的優惠借用費,在許可協議的借用期間(當中包括由借出人贈送的協議有效期),借用人必須遵守有關協議內的任何條款,否則借出人將會取消贈送之協議有效期,及須收取已贈送之協議有效期的正價借用費以作賠償,並立即結束許可協議。如已付總額不足以付清有關款項,借用人須補回差額。

33. 如借用人未能在繳費到期日後7天內繳付未來一個月借用費,即使借用人要終止許可協議,亦必須繳交未來一個月的借用費。

34. 使用人不得轉讓本許可協議。

35. 借出人有權隨時更改設施使用時間及辦公時間而毋須另行通知。

36. 借出人所提供之迷你倉呎吋只供參考,呎吋或稍有偏差,應以實物為準。

37. 借出人將不會就借用人無法出入設施或儲存空間而導致借用人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不論其原因為何。

38. 借出人對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之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將不會作為對該等權利的放棄。

39. 借出人如須因應政府部門要求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處理方案直到協議書終止:
(a) 改建或加建任何物品於借用人所借用之迷你倉。

(b) 更改許可協議上借用人所借用之迷你倉單位至借出人擁有或管有範圍內的另一迷你倉單位。

(c) 按需要而短暫或長遠調動借用人所借用之迷你倉單位至借出人擁有或管有範圍內的另一迷你倉單位。

借出人將不會就單位呎吋大小或位置改變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影響作賠償。

40. 由於單位供應、替換、推廣優惠、價格/單位變更或任何其他原因,所有於許可協議簽訂日或之前提供之報價及單位説明及詳情僅供參考,可能會與最終簽訂之許可協議並非一致。 借用費及優惠(如有)將以借用人簽訂許可協議及繳付協議上列明之全數款項當時的價格及優惠(如有)為準。出入易迷你倉國際有限公司保留權利,可對已發出之報價作出調整,相關的調整會在借用人簽訂許可協議時列明為準。

41.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及按其解釋。

42. 借用人同意本條款及細則構成與借出人之間的全份協議書,以及在訂立許可協議時,借用人並未依賴本許可協議所載者以外的口頭或其他陳述。

43. 借出人對所有違例或爭議,將保留最終決定權利 。

出入易迷你倉運輸及搬運條款及細則

1. 客人必須於本公司提供搬運服務2天前完成繳付全數款項。

2. 如搬運內容超過客人所報物件,本公司將會按件數加收費用,每件港幣一佰元正。客人需要即時繳付有關費用。

3. 每件物品不得有任何一邊長過6呎 或1.8米,重量不得超過 20KG 。

4. 客人應自行包裝處理雜物;若於搬運當天需本公司代為處理,本公司將收取包裝費用及每15分鐘收取港幣一佰元正之服務費。

5. 如客人漏報以下情況,將需要額外收費:

– 先行樓梯才到電梯: 每層樓梯港幣一佰元正

– 無升降機: 每層樓梯港幣一佰元正

– 經平台轉電梯: 每轉乘港幣三佰元正

– 停車位置偏遠 (超過30米): 每20米港幣一佰元正

6. 若客人更改或取消搬運日期,需於24小 時 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會收取港幣五佰元正的行政費用。

7. 搬運服務前後,客人需自行點算搬運物品的數量。如有任何疑問應即時提出,員工離開相關單位後,客人再提出之疑問,本公司將不會受理。

8. 本公司將按照正常搬運標準時間,提供搬運服務;但這些標準不屬於承諾,亦不構成協議部份。

9. 如果本公司於搬運期間引致的客人物件損毀或遺失,出入易迷你倉一概不負責和不會作出任何賠償。請客人於搬運前自行購買保險。

10. 報價衹供參考, 惟所有價錢都會因應實際情況而調整。

11. 本公司對所有違例或爭議,將保留最終決定權利。